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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伦理》编写说明

2018-01-03 王誓华高端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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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律师职业伦理,就是正视律师职业本身。律师职业伦理在调整律师执业活动,保证法律服务质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职业伦理是律师业执业之本、立业之基;加强律师职业伦理建设,教育要先行。系统开展律师职业伦理教育,需要一本权威、规范的培训教材,以正确解读律师职业伦理相关规范,为广大律师在执业中正确理解与遵守职业伦理提供指针。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为此,2014年全国律协决定组织编写一本律师职业伦理培训教材,供各地开展律师职业伦理培训使用。自该工作启动以来,已历时四年,具体经过如下:

一、成立教材编写工作组

201311月底,全国律协教育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由时任全国律协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庆律师牵头成立职业伦理培训教材编写工作组。同年1222日,教材编写工作组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教材编写思路是:通过对律师职业伦理的释明,指导《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适用;通过案例分析,阐释律师职业伦理原则,立足实务,明确揭示律师执业过程中不得触犯的红线,同时弘扬正气,引导接受培训者成为优秀律师。会议还分析了当时涉及律师职业伦理问题的热点案例,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讨论。会议商定,鉴于研究水准、编写进度、编写要求等因素考虑,拟邀请在律师职业伦理领域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作为撰稿人,同时由教材编写工作组负责各阶段把关和审定。

二、确定撰稿人

2014111日和217日,教材编写工作组分别召开第二次和第三次工作会议。两次会议广泛讨论了律师称职履职、执业推广、谨慎司法评论、利益冲突、社会责任、职业荣誉维护、律师职业性和商业性关系等问题,确定了教材要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培养德才兼备的卓越律师人才。会议决定由许身健、陈虎、袁钢、刘育昌作为撰稿人,负责各章节具体撰写工作。

许身健教授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曾任职多年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主任,长期从事司法制度、法律职业伦理、法学教育等领域研究,出版多本法律职业伦理教材、译著,创设并担任《法律职业伦理论丛》主编;陈虎是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律师研究中心主任,曾参与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全国律协等多项与律师有关的课题研究;袁钢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对律师学有较深入的研究;刘育昌律师是中山大学法学博士、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理事,其博士论文为《律师社会责任研究》,对律师公益责任有独到研究。上述四位作者组成了教材编写团队。

三、完成教材初稿写作

20144月至8月,教材大纲和样章先后成稿,之后,四位撰稿人完成教材初稿。2015年,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司法部主管领导要求对教材大纲作重新修改,并召开了两次编写工作座谈会,经过几易其稿,最终形成35万字的教材第二稿,计划在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章规范修订工作完成后,据此对初稿做全面修订后即付梓出版。

四、完善教材

2017年,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章规范修订工作陆续完成,2017年全国律协教育委员会继续组织编写律师职业伦理培训教材--《律师职业伦理》,先后召开了七次编写工作座谈会,现已定稿。

五、教材特点

《律师职业伦理》教材着眼律师职业特点,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对律师职业伦理相关规定的释明,指导《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范的适用;通过案例分析,阐释律师职业伦理基本原则,明确律师职业底线与红线。教材力求找准、解决现阶段律师职业伦理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广大律师进行教育和引导,满足科学性、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要求。教材的全面使用,将有助于提高职业伦理教育的针对性,促使广大律师将职业伦理规范内化于心、外塑于行,有效提升律师队伍整体职业伦理水准。

六、对教材名称的说明

本书是国内第一本书名为《律师职业伦理》的教材。教材最初名为《律师职业道德》,编写过程中,许身健教授提议,应当将教材称为《律师职业伦理》。这是规制律师业的外在规则,职业道德是律师个人职业价值观的内化。“伦理”一词中的“伦”是指关系,“理”是指“规则”,律师职业伦理是指规制律师业职业关系的行为规则总称。那么,为什么要称为“律师职业伦理”,而不直接称为“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呢?这里是强调职业信仰在律师职业行为规则中的作用。律师职业伦理有许多名称,如职业责任(professionalresponsibility)、法律伦理(legalethics)、专业伦理(professionalethics)及专业伦理准则(canonsofprofessionalethics)等,上述名称通常在国外律师职业研究文献中混用,然而也有微小区别。一般而言,职业伦理具有某些哲学意味,而职业责任则具有规则的含义。尽管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是律师职业伦理的载体,但将职业伦理与职业行为规则加以区分的意义在于:职业伦理要行之有效,那么,律师群体不能仅仅将其视为一套规制律师的法律条文,而同时要将其视为尊重并切实履行的职业理想与追求。例如,美国律师职业伦理发展历程就走过了从早期职业伦理戒律到条文式职业行为规则直到20世纪80年代之后“哲学与道德”回调的趋向。因此,将规制律师职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为准则称为律师职业伦理是完全适当的。此外,与法律职业相似的医疗行业并未采纳日常公众常用的“职业道德”一词,而是采用“职业伦理”表述。另外,法学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已将“法律职业伦理”列为法学教育十门必修课之一,为了与法学教育相衔接,律师业应以“律师职业伦理”取代“律师职业道德”表述,“职业伦理”的表述更加规范、科学,也与国际惯例接轨。

本书统稿由许身健负责,统稿人对其他作者撰写部分从体例、结构以及文字表述进行多次修订。本教材由许身健承担主编责任。               


许身健,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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